险种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产品分类: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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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全:七重保障,全面呵护;保费廉:费改新品,价格实惠;保终身:身故重疾,保障终身。
投保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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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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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危重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日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危重疾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特定危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危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特定危重疾病指:符合本合同10.9危重疾病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腺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轻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4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我们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轻症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轻症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13. 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我们还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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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特定危重疾病、轻症的,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7、42种危重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特定危重疾病、轻症的,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的,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危重疾病、特定危重疾病、轻症的,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