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产品分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回到顶部 >>
- 拥有费率低、保额高、保障全面的特点。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涵盖重大疾病、交通意外、自驾车、一般意外、非因意外等多项保障,给客户全方位的风险守护。“泰康全能保保障计划”性价比极高,同样的投入,可获得更全面的保障、更高的保额,是保障型产品的上上之选。
投保示例
回到顶部 >>
保险责任
回到顶部 >>
- (基本保障:10万举例说明)
1、重大疾病(含42种)
180天内发生。退还保费105%
180天后发生。赔保额(10万)
2、非意外身故或高残
180天内发生。退还保费105%
180天后发生。赔保额(10万)
3、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
不分时间段。赔保额2倍(20万)
4、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
未满75周岁。赔保额10倍(100万)
年满75周岁(含)保额5倍(50万)
5、自驾车身故或高残
180天内发生。赔保额2倍(20万)
未满75周岁。赔保额10倍(100万)
年满75周岁(含)保额5倍(50万)
6、交通工具指: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地铁、火车、飞机、轮船),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
7、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8、保险期内无事故发生,期满退还全部保费。
责任免除
回到顶部 >>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保险产品导购
回到顶部 >>
本保险产品 合作编辑者:王玉峰
本保险产品资料转自网络,仅供参考,不能做为购买、投资或其他的依据;各项内容请以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实际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