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十年交,十五交,
产品分类:
商业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0-49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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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额返保费,满期给付主附险保费的110%
顺应市场,缩短观察期
针对男性和女性特定疾病高发趋势,增设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投保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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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男士,投保10万元的“真诚相伴健康保障计划”,月交保费342元,15年共交费61560元,保险期间30年。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返还所交保费110%,即67716元。
身故保险金:
90天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交保费;因意外伤害或9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10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
90天内,因非意外罹患合同所指重疾,给付所交保费;因意外伤害或90天后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
特定疾病保险金:
90天后,发生合同所指特定疾病,在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付50%,即给付15万元。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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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主附险累计所交保费的110%,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90天内,因疾病身故给付主附险所交保费;因意外或90天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90天内,因非意外患合同所列35种重疾,返还主附险所交保费;因意外或90天后罹患合同所列35种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90天内,返还主附险保费)90天后,罹患合同中特定疾病,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主险合同同时终止。(相当于1.5倍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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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