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
附加险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产品分类:
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
0-55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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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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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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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3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4×105%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5×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6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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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保险产品资料转自网络,仅供参考,不能做为购买、投资或其他的依据;各项内容请以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实际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