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产品分类:
投资连结保险
投保年龄:
0-55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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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投资,一举两得;
身故全残,尽显关爱;
灵活搭配,周全保障;
保额保费,按需调整;
9 个账户,随心投资;
提取转换,零手续费;
资金积累,随心选择;
期缴投资,聚沙成塔;
专家管理,信心保证;
运作公开,一目了然。
投保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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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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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见3.5条)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见4.1条),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2) 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周岁当日或之前)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的残疾(见7.2条),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一并给付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见7.3条)。被保险人身故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我们和其他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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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在合同成立之日、增加保险金额(仅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部分)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条);(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条),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条)的机动车(见7.8条);(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9条)、滑水、跳伞、攀岩(见7.10条)、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7.11条)及特技表演(见7.12条)等高风险活动;(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7.13条)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