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年交,其他
产品分类:
投资连结保险
投保年龄:
0-50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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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入,专家理财,负责未来;
多个组合可选,量身定做,保障全面;
免费账户转换,投资灵活,风险可控;
信息查询便捷,资产运作,透明公开;
初始费用返回,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贵宾增值服务,寰宇金卡,伴您同行。
投保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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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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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见7.2条)的,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见3.5条)结算您的保单账户值(见4.1条),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 (2) 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3条)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保险金外,还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3)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及第(2)项保险金外,还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① 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于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4条)内;② 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 在起火的学校(见7.5条)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4)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第(2)、第(3)项保险金外,还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5)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满期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即一次性领取或转换为我们当时可供选择的年金保险产品并按照该年金保险产品的约定,以年金形式分期领取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我们和其他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见7.6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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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您故意造成的;(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7条);(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8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9条),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0条)的机动车(见7.11条);(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12条)、滑水、跳伞、攀岩(见7.13条)、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7.14条)及特技表演(见7.15条)等高风险活动;(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7.16条)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7条)。除您故意造成的外,若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您;若您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在扣除未归还款项后退还给其他权利人。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特定意外身故、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6)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7)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 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11) 直接或间接因恐怖活动(见7.18条)分子为其组织或团体运送爆炸物或其他任何破坏行动所致之任何损失;(12) 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采矿采石采砂工人、林木砍伐现场工作人员、砂石车司机、森林防火人员、特种部队、 现役非文职军人、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防暴警察、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硫、盐酸、硝酸等有毒品制造工、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救难船员、消防员、驯兽人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油矿工人、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水运船上工作人员、造(修)船工人、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高空作业人员、吊车人员、变压器、高压电操作工、战地记者、航空器上工作人员、特技演员。